法院不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的裁判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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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不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的裁判规则目前,法院为配合政府出清僵尸企业,放宽了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但仍有相当比率的案件未获受理,本文通过大数据检测,将近期广州地区法院不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所依据的裁判规则归纳如下。一、法院认为该院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提起企业破产清算,受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制约。地域管辖: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省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一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或无主要办事机构的,由注册地或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二.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可向法院提起企业破产清算申请的共有三类主体,分别是:债权人(包括税款债权人、社保债权人等)责务人自身;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实务中,由于主体不适格从而被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主要集中于普通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的案件中,具体如下:1.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度确认。
3、普通债权人以未经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凭证申请某企业破产清算、但后者不承认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否认债权数额的,法院认为破产程序并不同于其他审理程序,如果由破产庭对债务人否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或金额予以审理及认定,会存在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可能,因此予以驳回。2、已提起诉讼或仲裁,但案件尚未有终审结果且债务人不予认可。3、债权转让获得新债权人地位的,转让过程未通知债务人(本点确有案例记载,但笔者对此持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退一步讲,债权人提起相应诉讼已然可视为当庭通知债权转让事宜)。4、债权转让获得的新债权人地位的,尚未完成变更主体程序,债务人存在异议,无法确认转让过程是否存在瑕疵和无效情形。5、未提供证
4、据证明承接债权的行为合法,如原国有企业已撤销,债权债务由其他企业承接但未提供相应批复。6、被撤销而处于清算程序当中,但尚未完成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未以公司名义提起申请,而以清算组名义提起诉讼。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本案尚在执行中(包括本案恢复执行),尚未终本,其财产处于查找以及执行处理阶段,相关财产价值尚未能确定。2、本案已终本,但终本理由为债务人财产无法轻易处置,需要时间较长而中止执行。3、本案已终本且终本裁定记载因无财产而终本,但仍有其他财产未被任何案件查控处置,特别是对外持有的股权类。4、本案已终本且终本裁定记载因无财产而终本,但债务人其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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