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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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校(园)学生开展,以传授和提升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曲戏剧、曲艺、摄影摄像等文化艺术类技能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本规定所指中小学校(园)学生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阶段学生。二、设立原则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人文素养和审美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
2、首位,防止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坚持生命至上。坚守安全底线,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三、举办者(一)举办者是社会组织、企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 .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3 .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文化艺术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 .无境外相关组织和资金背景。(二)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文化艺术领域不良从业
3、记录;3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联合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四)境外投资企业以及境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中小学校(园)及其在职教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四、名称与章程(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载明“培训”字样。同一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1 .不得冠以“国际”“世界”“全球”“中国“全国”“中华”“西南”等大区域字样;2
4、 .不得包含中小学校(园)、大学名称或简称;3 .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4 不得利用中小学校(园)品牌开展商业活动;5.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二)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2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3 .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4 .机构开办资金、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以及财务制度;5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
5、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 .机构党的建设和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7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8 .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9 .章程修改程序;1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三)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与卫生防疫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材料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五、开办资金(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培训形式、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
6、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艺术类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足额存入机构监管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依法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三)财政性经费不得作为举办者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以国有资产作为开办资金(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六、场地设施(一)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使用场所,并取得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协议)中应明确
7、双方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消防、住建、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依法依规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承重结构。不得使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用消防设计审查验
8、收手续不全的场所,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园)校舍、场地办学,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用于36岁学龄前儿童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3层,用于小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4层,用于中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5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三)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面积应当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其中,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23o美术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音乐类、戏曲戏剧类、曲艺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舞蹈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保持合理间距,不拥挤、易疏散。(四)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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