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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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探析摘要当前,以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框架的数据保护与数据跨境流动制度体系在我国基本建立,但由于在数据要素权属关系与定价机制、数据跨境的法律细则、跨境数据监管和保护、参与全球数字治理等方面面临诸多挑战,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仍未制定。粤港澳大湾区拥有独特的制度优势、系列先行探索实践和丰富的应用场景基础,应当承担起率先探索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使命。粤港澳大湾区应通过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的协同治理体系、探索数据要素确权定价与评估监管机制、发挥平台与技术对规则探索的支撑作用、积极参与国际数字治理规则制定等实践路径,积极做好数据跨境流动压力测试,助力我国突破数据跨境流动的堵点痛点,加快探索
2、具有中国特色和体现中国智慧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推动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压力测试当前,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加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对繁荣数字贸易、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数据跨境流动更是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西方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考量,纷纷制定数据跨境流动相关规则,以抢占全球数字治理制高点。积极探索构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引导权,是推动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一、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定面临的诸多挑战当前,以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框架的数据保护与数据跨
3、境流动制度体系在我国基本建立,但我国在数据要素权属关系与定价机制、数据跨境的法律细则、跨境数据监管和保护、参与全球数字治理等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以至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相关规则难于制定。1 .数据要素权属关系与定价机制不明确一方面,我国数据要素权属关系尚不明确,影响数据跨境流勤时的产权界定。数据的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转让权、隐私权、处置权和数据许可权等组成了数据产权(王志刚和李承怡,2022)o当前,对数据所有权的争议是产权界定的主要难点,即尚未厘清和界定数据原始所有者和经营处理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卢黎歌和李婷,2022),这将大幅提升对数据要素进行所有权确认的难度,即使是有效合法的数据所有
4、权登记也难以进行,跨境数据亦面临此问题。另一方面,数据定价困难影响跨境数据定价机制的建立。近年来,我国陆续成立39个数据交易所,对数据要素的定价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但仍有大量零散的数据资源缺乏统一的定价标准。其原因是数据市场交易高度依赖于应用场景,同一数据在不同应用场景下的价值和使用方向存在较大差别,其售价也会有明显差异,这无疑会给数据要素定价机制的构建带来巨大挑战,也是摆在跨境数据面前的一道难题。2 .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体系构建方面,呈现出现行有效法律、征求意见稿和草案兼具的特点,如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均对数据跨境流动作出
5、若干原则性规定。但总的来看,这些法律规章制度仍存在立法体系不完善、法律与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情形。首先,立法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数据跨境流动管理细则,数据跨境安全评估和重要数据认定机制尤为缺乏。现行有效规范的内容多为概括性指导,主要强调重要信息的数据本地化存储和处理,不具有广泛适用性,也未配备有效的实施细则,安全评估制度不完善,不利于数据的合理流动(谢来风等,2022)o其次,法律与规章制度不一致。以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例,二者仅对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进行了规定,但尚未及时修订原有具体行业领域的数据管理规定,导致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不能与法律要求保持一致。如数据安全
6、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只要满足安全评估、标准合同,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是可以进行跨境提供的,并没有对某类数据跨境予以完全禁止,但是现在我国则有部分行业或领域的监管规定仍禁止数据跨境流动(何波,2022)o3 .面临成熟的数据跨境流动相关规则等的挑战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正逐渐发展成为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主要内容,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均将数据跨境流动规则视为其核心条款。但目前来看,首先,我国已签署的数据流动协议标准对标高水平数据跨境规则差距较大。我国在近几年多将电子商务规则、数字贸易规则等内容作为独立
7、章节纳入经贸协定的谈判和文本中(何波,2022),但涉及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规则与CPTPP、DEPA等成熟的规则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如CPTPP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禁止开放源代码”“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和“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等方面均有强制性规定,未来可能面临较大的谈判压力。其次,美西方国家对中国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持排斥和干预立场。美西方国家在严格限制自身敏感数据出口的同时,试图在其内部之间建立新的数据跨境流动操作合作圈,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排除在外,对我国的国家安全、数据主权、社会经济等造成不小威胁(陈兵和杨鎏林,2022)o4 .跨境数据监管能力和保护水平不强其一,跨境数据分散的监管
8、治理模式问题日益凸显。分散的监管模式是我国在数据领域采取的主要措施,这也导致行业间和地域间监管割裂与分散治理问题突出(陈兵和杨鎏林,2022)o如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安全工作与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其他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则作为数据跨境的安全评价机构,仅对数据跨境的安全规定进行评价。当权责边界不明确时,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等问题。其二,我国数据监管能力不足,易引致安全隐患。2021年,中国陆续申请加入CPTPP与DEPA,但这两个协定均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成熟完备的监管体制相比,我国的数据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贸然接受以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高标准、高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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