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患纠纷责任追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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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患纠纷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管理,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秩序,防范医疗纠纷,促进医疗技术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疗事故责任人。是指经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医疗事故(纠纷)责任人所在科室为责任科室。第三条医患纠纷责任人。是指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争议鉴定或司法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或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争议鉴定、司法鉴定。经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认定,在管理或医疗诊疗、服务过程存在有过错、缺陷等引发医患纠纷
2、的直接或间接责任人。第四条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所称患方包括患者、患者近亲属及其他委托代理人。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开展医疗活动的全体医务人员。第二章处罚原则第六条坚持批评教育从严,责任事故从严,屡出事故从严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的原则。第七条坚持履行岗位职责。以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技术及责任因素、产生危害影响及后果大小、客观环境因素及认知态度为依据。第八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涉及多科、多级、多环节的纠纷或差错事故,经调查核实,分清责任。事前未请示报告的由当事人负责;执行上级决定导致的医疗责任由上级
3、负责;交接班不明确的,责任由交接班双方共同承担;进修或实习人员执行带教人员意见或在带教人员指导下操作发生的医疗责任,由带教人员承担。第九条坚持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医学终末鉴定、司法鉴定、法院判决、卫生行政部门的终末裁定、第三方调解以及本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鉴定意见为依据。正在调解或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或投诉)未结案阶段,暂不作处理。第三章处罚第十条行政处分对发生医患纠纷的相关责任人,经调查核实,视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大小、情节和责任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院内通报、暂停执业3-6个月、调离或转岗、降级或解聘等处分。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执行。第十一条经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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