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自筹经费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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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自筹经费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促进全社会加大林业科研经费投入,根据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57号)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20)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林业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筹经费林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自筹项目),是指根据全区林业改革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林业局组织评审后列入广西林业科技项目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自筹经费的科技项目。第三条自筹项目主要支持为林业改革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的基础研究、
2、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科研项目,一般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系统性和可转移性(可复制性)特征,获得成果可为论文、著作、原理模型、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具有新颖性的产品原型、原始样机及装置等多种形式。第四条自筹项目具体实施与管理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第五条自筹经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3号),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建账、主动报备”的原则使用和管理。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辖区内实施的自筹项目。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七条自治区林业局根据林业改革发展需要,结合林业生产和科研实际,每年面向全区林业系统发
3、布自筹项目申报通知。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广西区内注册,财务状况良好,能自筹解决全部研发经费,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应为纳入自治区科技、统计、教育部门年度报统名录的自治区企事业单位。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一般应为自治区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设区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第九条项目申请单位按照自治区林业局发布的通知要求申报项目。项目申报书内容参照广西林业科技项目,包括立项目的、国内外研究进展情况、项目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期成果、工作进度、经费预算及来源、课题组人员等。第十条自筹项目可由一个单位承担,也可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展研究。研究期限一般为35年。确有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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