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盐的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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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省工II附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工业盐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工业盐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根据2016年盐业改革的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用盐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第三条(工业盐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盐(含井矿盐卤水)是指用于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和制革、染料、肥皂、冶金、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制药等行业生产、加工产品用盐。第四条(职责分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工业盐行业管理,指导工业盐生产企业走规范
2、化、绿色化发展的道路。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业盐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二章工业盐生产经营管理第五条(产品质量要求)工业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工业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工业盐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如实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购货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凭证,收集购货者用盐说明。记录和凭证应当
3、真实、完整、准确,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时生产食盐、工业用盐的企业应当分别建立食盐和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生产销售记录。鼓励工业盐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业盐追溯管理。第七条(工业盐经营使用企业工业盐经营使用记录制度)鼓励工业盐经营使用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销售和使用记录,如实记录并保存包括进货查验、销售、使用情况等台账及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保证工业盐经营使用可追溯。第八条(工业盐包装管理)工业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制作产品包装标识。工业盐外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并在醒目位置标志禁止食用”等警示字样。第九条(贮存
4、和运输要求)工业盐的贮存场所应有明确标识。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存放工业盐。禁止工业盐与食品共同运输。第十条(禁止条款)禁止将工业盐作为食盐进行销售。禁止使用工业盐制作食品。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行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盐生产企业的管理,引导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绿色制造、多元化应用以及国际合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及信息互通)县级以上盐业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业盐行业管理、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管,鼓励通过各级政务数据系统平台、行政执法平台等信息化系统实现工业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监测评估、行政执法等信息的互联互通。第十三条(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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