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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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示范项目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广西林下经济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是指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的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等符合国家、自治区林下经济范畴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安排的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第二章项目主体及扶持方式第四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林下经济生产的企业、国有林场、有关科研单位、农民专业
2、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等。第五条扶持方式主要包括两类:(一)以奖代补类,主要指申报主体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建设、项目申报时已达到一定建设进度的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具体建设进度以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为准)。(二)贷款贴息类,主要指对贷款发展林下经济的申报主体给予贴息。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六条自治区林业局每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网站公开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项目的扶持对象、品种范围、项目规模、带动农户等内容。第七条项目申报主体应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本,文本包括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建设进度、技术标准、带动农户、林地权属证明、法人身份证明等附件材料。第八条申报程序(一)提出申请
3、。按照自愿原则,项目申报主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含附件材料),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县级审核推荐。项目申报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现场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和条件,确保项目真实可靠。同时,要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可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并在职责范围内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三)市级复核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复核、平衡后,行文向自治区林业局推荐上报,上报文本应同时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及相关材料。自治区直属单位申报项目的,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直接行文
4、报送自治区林业局。第四章项目评审第九条评审原则。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贝L具体资格条件如下:(一)项目必备条件1.有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推荐上报文件。2 .项目实施规模和带动农户等符合申报指南规定。3 .有林地租赁合同或权属证明文件。4 .所在县(市、区)有专人负责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监管工作。5 .对生态环境没有造成破坏。(二)优先推荐项目1.被评为国家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自治区级林下经济精品示范基地或列入各地林下经济示范建设规划的项目。6 .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划的项目。7 .自治区级以上农林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的项目。8 .申报指南规定优先推荐的其他项目。第十条自治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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