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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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XX市XX县生态环境分局、XX县人民检察院、XX县公安局三部门共同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副县长、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XX市XX县生态环境分局。第二条XX市XX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必要时邀请同级政府司法部门、应急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鉴定机构等相关单位参加。第三条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突发事件,随时协调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联席会议以
2、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相关单位。第四条联席会议重点研究讨论事项:(1)互相通报涉及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包含案件数量、案件名称、办案单位、简要案情及处理结果等内容,其中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办理行政案件及移送公安机关、抄送检察院案件情况,公安机关通报侦办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撤销案件情况,检察院通报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案件情况,通报内容以工作简报形式印发相关单位;(2)梳理分析案件办理、案件移送、衔接配合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会商解决办法;(3)组织部署联动执法等有关工作。第二章联动执法制度第五条XX市XX县生态环境分局、XX县人民检察院、XX县公安局三部
3、门同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执法制度,按照职责协调配合开展工作。第六条遇有下列情况,可以开展联动执法:(1)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2)一定区域和时段内,某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需要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3)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的;(5)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遇到阻挠、恐吓或者暴力抗法、拒不配合执法的;(6)确有必要联动执法的其他情形。第七条遇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紧急状况,以及省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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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生态环境 保护 行政 执法 刑事 司法 衔接 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