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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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工作,严格事故统计核销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核销,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核销审核、信息公开原则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报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审核,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审核。第四条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后24小时内归口录入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并于7日内补充完善。县
2、(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接报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后,应当通过该系统先行填报录入;不得以存在自然灾害、刑事案件、突发疾病的可能或者嫌疑,拖延甚至拒绝事故统计录入。第五条经调查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并出具调查认定意见,进行统计核销:(一)构成自然灾害。当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已实施完备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时,若由无法预见或者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事故,应当由属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按照权限成立调查评估组,出具自然灾害调查雨古报告。(二胸成刑事案件。当事故原因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后被认定为蓄意破坏、恐怖
3、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者间接造成时,公安机关应当刑事立案侦查,并出具正式结论。(三)构成突发疾病。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需由县(市、区)以上公立医院或者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相关伤亡原因诊断材料,并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调查报告或者认定意见。(四)构成非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过先行填报已纳入统计的事故,经认定不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应当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调查报告。第六条经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进行统计核销的,按照下
4、列程序办理:(一)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统计核销建议,报请设区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初审;设区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经初审同意后提出统计核销申请,报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核。(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由设区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统计核销建议,报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初审;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经初审同意后提出统计核销申请,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第七条统计核销事项应当由提出统计核销建议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并提供公示结果。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事项有异议、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决定继续核销的,需将公示期间收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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