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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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M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力、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条例规定的假期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第四条职工休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职工休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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