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医学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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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医学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医学部的对外交往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学校医学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凡在教学、科研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学校医学部名义与外界发生往来的,应当签订合同。第三条学校医学部法律事务小组根据部务会的授权,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重要事宜由法律事务小组对各单位(组织)实行咨询和指导。法律事务小组挂靠医学部主任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下称两办)开展工作第二章合同的准备第四条各单位(组织)对外开展业务均应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在签订
2、书面合同前先行开展业务活动。但下述情况除外:(一)即时清结的业务;(二)无保密内容和知识产权保护要求,且合同所涉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一次性采购及一次性业务推广类、宣传品制作类业务;(三)经法律事务小组、计划财务处事先共同确认可不签署书面合同的业务。第五条经办人应在签约前核实相对方是否具备签约资格(如审核其营业执照是否通过了当年工商部门年检等),并且有责任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第六条合同由各级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经办人应尽可能使用国家或行业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第
3、七条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合同中应规定保密条款。第八条各项业务活动(包括参与投标),不得以学校的名义签订合同,但经学校书面授权的除外。第三章合同的审核第九条根据合同的内容类型和重要级别,医学部的合同审核分为日常事务性合同的审核和重要合同的审核。第十条日常事务性合同拟稿完毕后,由各单位内部审核。第十一条重要合同拟稿完毕后,由经办人填写合同流转单,经单位(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后,与合同稿一并提交相关部门依次进行业务审核和法律审核。第十二条业务审核,指重要合同申请单位(组织)的负责人依职权进行审核后,由经办人送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进行的审核。第十三条法律审核,指重要合同经过业务审核后,由
4、法律事务小组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实践性进行的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第十四条业务审核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及医学部有关规章制度和医学部实际情况对重要合同稿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意则转法律事务小组,否决则由经办人根据情况退回,或者要求继续流转,但业务审核部门意见应予以保留,以供法律事务小组参考。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指令性责任书可不经业务审核,直接转至法律事务小组进行法律审核。第十五条法律事务小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重要合同稿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意则继续流转至医学部主管领导。否决则由经办人根据情况退回,或者要求继续流转,但法律事务小组意见应予以保留,以供医学部主管领导参考。经法律事务小组审查通过的合同及
5、招标文件模板(且无实质性修改或补充的),可以在法律事务小组备案。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由法律事务小组标注备案编号后,免于法律审核。第十六条医学部主管领导对医学部所有合同审核享有终审权,同意则交医学部两办印章保管人用印,否决则由经办人退回。第十七条合同的业务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人提出特殊要求的,业务审核部门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有特殊原因,经请示医学部主管领导同意,可延长审核时间。第十八条合同的法律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人提出特殊要求的,法律事务小组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有特殊原因,经请示医学部主管领导同意,可延长审核时间。第四章关于技术类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所有技术类合同在条款中应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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