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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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评估、治理、应急和避险搬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震灾害的防御、减轻和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
2、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原则机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避让优先、综合治理的原贝L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专业支撑、全民防灾的工作机制。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构建地质灾害风险管控体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避险搬迁等经费,在划分各级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日常排查、巡查、监测和避险转移等工作,及时报告并处理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六条【区域协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省人民政府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建立区域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与周边地区
4、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预报、避险搬迁、综合治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建立区域协同联动机制。第七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避险搬迁、工程治理等工作,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救援处置技术支撑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国资、铁路、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气象、地震、测绘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
5、依法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九条【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增强全民地质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依法对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救助知识的教育,定期组织地质灾害逃生演练。第十条【科技和人才支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推广地质灾害防治先进技术,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6、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技术支撑体系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地质灾害防治相关专家学者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提出专业意见,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信用管理】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管机制,按照规定开展信用激励,依法依规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第十二条【防灾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服务工作。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
7、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十三条【地质灾害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价,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风险区,提出分类处置和风险防控分级管理意见,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应当重点针对地震灾区和川西、盆周山区、川东北、川南、攀西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应当进行重点勘查,加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力度。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五条【规划内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原则和目标;(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风险区、重点防治区;(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能力建设等防治项目及任务;(五)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应急技术、物资装备设备等应急项目及任务;(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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