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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安全检查报告精选(九篇)第1篇:单位平安检查报告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民用核平安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其次条从事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平安设备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平安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民用核平安设备书目由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根据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
2、和无损检验活动。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限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平安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修理,并对民用核平安设备的运用和运行平安担当全面责任。第六条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次章许可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根据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平安级别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领取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根据无损检验方法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
3、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第八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平安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对申请领取不同设备类别和核平安级别的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
4、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的详细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规定。申请领取民用核平安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其申请的设备类别、核平安级别、活动范围、制造和安装工艺、材料牌号、结构型式等制作具有代表性的模拟件。模拟件制作的详细要求由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规定。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第九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申请领取民用核平安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模拟件制作方案和质量安排等材料。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
5、平安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鉴定试验大纲和必要的相关文件。第十条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第十一条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看法。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对须要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的,技术评审还应当包括对模拟件制作活动方案、质量安排等材料的审查,以及制作过程中的现场监督见证等。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依据第一款、其次款规
6、定组织进行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二条取得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同活动种类、相同设备类别、相同设备品种及范围内的较低核平安级别的相关活动,但许可证特殊注明的除外。第十三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单位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第十四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根据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托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
7、检验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第十五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第十六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出持续申请,并提交持续申请书和持续申请文件:(一)持证期间有相应的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业绩,并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接着从事相关活动的;(一)正在从事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尚不能结束的。持证期间无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业绩的,应当根据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8、第十七条对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提出的许可证持续申请,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持续的确定;逾期未作确定的,视为准予持续。第十八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居处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变更说明和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的状况进行核实。状况属实的,换发许可证。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适用原许可证的有效期。第十九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
9、的,应当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第三章质量管理与限制其次十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平安意识,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平安设备的质量和牢靠性,并接受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检查。其次十一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起先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应当适用、完整、接口关系明确,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民用核平安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依据详细活动编制相应的质量安排,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民用核平安
10、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的要求,对全部过程进行限制,并对发觉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订正。其次十二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起先前,应当组织相关设计人员对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消化、分析,充分驾驭设计输入要求,并予以明确;确定设计接口限制措施、设计验证方式和内容以及设计变更限制措施。设计单位在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根据确定的设计验证方式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人员应当具有肯定的设计阅历、校核实力以及相对独立性。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中,对设计变更应当实行与原设计相当的限制措施。在设计工作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当为该设计的运用单位供应必要的设计服务。
11、其次十三条民用核平安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在活动起先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消化、分析,编制制造、安装过程执行文件,并严格执行。制造、安装单位应当依据确定的特种工艺,完成必要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制造、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的质量安排。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平安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其次十四条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担当的详细检验项目,结合检验对象的结构型式、材料特性等,编制无损检验规程,并严格执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精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无损检验工作应当由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
12、团级或者团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为主操作。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应当由团级或者团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编制、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其次十五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关键工艺清单由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制定。其次十六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平安设备的平安运行负全面责任。在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起先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编制的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进行审查认可。在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实行驻厂监造或者见证等方式
13、对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验收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一)不能根据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其次十七条民用核平安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平安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平安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民用核平安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民用核平安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第四章报告与备案其次十八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起先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一)设计内容和设计
14、进度安排;(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书目清单,设计中运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其次十九条民用核平安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起先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一)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二)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三)分包项目清单;(四)制造、安装质量安排。第三十条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无损检验活动起先15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一)项目无损检验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二)无损检验活动内容和进度安排;(三)无损检验遵循的标准、规范、书目清单和验收准则。第三十一条民用核平安设
15、备设计单位,应当在每季度起先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状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已完成的设计活动清单,以及下一季度安排起先和拟完成的设计活动清单;(一)设计变更清单;(三)设计验证完成清单。第三十二条民用核平安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每季度起先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状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已完成的制造、安装活动清单,以及下一季度安排起先和拟完成的活动清单;(二)已完成的制造、安装质量安排清单;(三)制造、安装活动不符合项统计表。第三十三条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完成无损检验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报告无损检验内容和检验结果。第三十四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报告:(一)开展涉及核平安的重要会议、论证等活动的,提前7个工作日报告;(一)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在24小时内报告;(三)因影响民用核平安设备质量和核平安而导致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发出停工指令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第三十五条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从事的民用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单位工作场所、设施、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