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建设用地弹性出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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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暂行办法政策解读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印发山东省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明确“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2021年3-4月采取函调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总结梳理16市相关工作情况,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深圳、广西、湖南、四川等地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9个地市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弹性出让的工作经验,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征求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意见及省发展改革委等5
2、部门意见,并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7月结合自然资源部拟将出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办法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并于9月18号,经第1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2年1月,按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完成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会签,通过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4月11日经省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主要内容办法明确了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弹性供应政策范围和政策定义。二是明确了弹性供应基本原则。弹性出让的土地,应当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了弹性出让的期限要求;明确采取弹性出让必须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明确弹性出让起始价、底价、租金的确定原则和标准。三是明确了弹性供应办理程序。从供地方案、合同签订、履约监管、不动产登记及变更登记、考核评价及续期要求、租赁土地的转让转租抵押等六个方面进行明确。四是明确履约监管内容。明确“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租赁转出让时,综合考核评价不合格、不申请、不配合的处置方式;无法按时履约的,申请延期的条件和时限;土地使用者和出让人(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价款(租金)和交付土地的处置方式;违反相关规定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租赁土地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处置方式。五是明确各市、县可根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可参照办法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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