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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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化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相关要求,结合通化县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化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第三条本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扶持、激励政策和措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街道办事处、
2、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基层战斗堡垒的红色领航功能作用,推行和深化“红色物业”工程有形有色开展,全面构建起党建引领、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居民自治、专业服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物业服务监管工作新格局。第四条通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措施;(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四)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规范与质量考核体系;(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信用管理体系;(六)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七)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
3、理;(八)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统称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九)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培训;(十)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五)指导和监督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4、,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七)协调和监督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八)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第六条住建、城管、公安、发改、卫健、司法、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工作:(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会同县住建局共同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并适时调整;(二)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房屋装
5、饰装修活动,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依法查处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修拆改、私自占用或破损人防设施行为;(三)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建设活动,开展定期巡查和重点巡查,认定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监督管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五)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建立治安防范制度,监督检查治安、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查处违反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违规出租房屋,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
6、质等违法犯罪活动;(六)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建立安全防范制度,监督管理物业消防工作,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毁消防设施设备,私拉电线为电瓶车充电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七)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染、超标排污、废弃物处置等影响民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八)县卫生健康局疫控中心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建立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应对相关制度,定期对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关技能培训;(九)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制度,提供涉法问题咨询解答。(十)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负责查
7、处经规划部门认定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等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十一)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能,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防范、消防管理、公共卫生、突发情况应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顽疾问题治理,矛盾纠纷化解、物业服务指导、适时服务价格调整等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党群服务活动,促进物业服务质量和提升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物业服务管理治理体系,保障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七条各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不得损坏、挪用或者
8、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供电、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泵)、供热(包括二次供热泵)、燃气、排水、通讯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由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其维修、养护、更新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不得从物业费和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尚在保修期内的,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除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外,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一)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二)业主终端计量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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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县 物业管理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