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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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检查员资格管理,完善药品检查员能力评价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国办发(2019)36号)和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药品监管部门认定,依法对管理相对人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活动进行合规确认和风险研判的非临床人员。包括从事药品监管检查、审评审批、检验检测、标准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稽查办案、上市后监测和评价等药品检查相关人员。第三条药品检查员资格考
2、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第四条药品检查员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正高级资格。初级、中级资格的取得实行以考代评方式,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评审方式,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药品检查员资格名称分别为初级药品检查员、中级药品检查员、高级药品检查员、正高级药品检查员。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省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办法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报考条件第六条基本条件。报考药品检查员资格,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
3、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从事药品检查相关工作。(三)遵守药品检查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团结协作。(四)身心健康,能胜任药品检查工作。(五)遵守药品检查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自觉接受社会、派出单位和被检查对象的监督,无违法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1 .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2 .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3 .药品审评检查出现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4 .伪造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证明信息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的。5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药品监管部门
4、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七条学历和资历条件。报考药品检查员资格,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一)初级药品检查员资格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二)中级药品检查员资格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药品检查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三)高级药品检查员资格凡符合评审高级药品检查员职称的人员(评审条件另行制定),均需报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药品检查员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药品检查员职称。第八条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有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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