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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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已于2022年9月27日经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2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22日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22年9月27日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宜业宜居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2、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绿化工作应当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突出绿化为民的工作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科研所需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园林式单位(小区)创建活动,改善人居环境,倡导建绿、爱绿、护绿的良好风尚。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县(市、区)城市绿化行
3、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绿化法律法规和绿化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七条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认建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认建认养、捐资捐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的权利,履行爱护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九条城市绿化行政
4、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应当实行绿线管理。第十条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机关团体、部队、疗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乡土适生树种名录,优化植物配置,选择适宜本市生长植物种类,科学种植常绿树种,逐步提高常绿树种种植比例。建设单位在实施绿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以根据土壤质地、盐碱程度、地下水位等情况,依据德州市园林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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