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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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形象,防止不正当竞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所及律师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第三条本所及律师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以达到业务推广效果。第二章推广行为第四条业务推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
2、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第五条本所及律师可以通过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形式来开展宣传推广。第六条本所及律师通过互联网和通讯手段进行宣传推广,应当通过实名认证的网站和自媒体账号进行。第七条律师个人宣传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党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授予的荣誉(应表明表彰年度)。不得标明“最”、“著名”、“原法官、检察官”等可能使公众产生不合理预期的文字。第八条律师事务
3、所宣传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方式;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收费标准;执业业绩;党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授予的荣誉(应表明表彰年度)。第九条本所及律师不得炒作案件,不得使用未审结和未公开判决结果的案例进行宣传。第十条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五)承诺办案结果;(六)宣示胜诉率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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