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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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法律服务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三条本所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第二章咨询、代书第一节咨询第四条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第五条法律咨询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根据事实、情节,依法逐一进行解答。第六条负责咨询的律师应对咨询意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经研究讨论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第七条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
2、的,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第八条解答法律咨询,应综合考虑问题的难易、耗时的长短等因素,按规定向当事人收费,并由本所开具正式票据。第九条解答咨询后,应填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归档备查。第二节代书第十条律师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陈述的事实依法代写,并做到叙事清晰,表达准确,引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第十一条代写法律文书时,应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并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不得盲目代书。第十二条代书应按规定收费,并由本所开具税务发票。如需减、免费的,应经本所主任同意。第三章担任法律顾问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分常年和专项两种
3、。其中常年法律顾问是指本所接受聘方(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的综合法律服务。专项法律顾问是指本所接受聘方聘请,由本所指派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就委托人的某一项目或某一项专门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第十四条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方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修改、审查法律文件、参与诉讼、调解及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合法合规。第十五条担任法律顾问必须由本所统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按规定收费。第十六条本所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咨询;(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见证书等法律文件;(三)参与重大事务谈判;
4、(四)代为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章程等各类法律事务文书;(五)为聘方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六)协助聘方开展法律培训工作;(七)经聘方授权,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八)本所与聘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顾问律师在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全面掌握聘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员工人数、职能部门、规章制度以及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二)针对聘方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与聘方密切交流与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报告工作情况。第十八条顾问律师应当尽到勤勉义务,对于重大疑难、存在利益冲突、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时,应当向
5、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报告。第十九条顾问律师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法律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信息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条顾问律师应于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时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交本所存档。第二十一条顾问律师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应经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审阅,并加盖本所公章。第四章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非诉讼法律事务应当由本所接受委托。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任何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人的委托。第二十三条本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应当与
6、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参加谈判,应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律师应当拒绝或解除与委托人关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委托:(一)委托人要求本所律师为其提供服务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或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的;(二)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三)委托人坚持要求达到本所承办律师合理认为无法达到的或非法目的的;(四)其他拒绝接受委托的合理理由。第二十六条即使出现上述情况,本所律师仍然应当采取以下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正当利益:(一)及时通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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