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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资产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二、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物资产主要由总务处归口管理,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四、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五、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要分开保管;主管会计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七、
3、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八、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校产总管理员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账务。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
4、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九、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十、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十一、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学校资产严禁对外投资。十二、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5、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十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资产处置工作,对应报废固定资产经技术鉴定,确实无法修复的,使用部门通知校产管理员收回需处置的资产,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经校委会研究后由主要领导签字,单价1万元、批量10万元以下的设备须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报国资局备案,单价1万元、批量1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房屋建筑物先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再经国资局同意后方可办理资产处置手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将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分别交会计人员和校产管理员各一份,进行账务处理。十四、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十五、学校的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详细帐目严格管理,并落实相应的保管责任人,设立使用制度和保管制度。十六、学校设备财产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十七、学校教职员工领用、借用物品,必须办理领用、借用登记手续。学校设备原则不外借,确系工作需要必须外借的由校长批准,并办好借用手续。十八、加强对师生的爱校、护校教育,经常开展爱护公物、爱护学校一草一木的教育,如有损坏除教育外还因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理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