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非教师系列人员引进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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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非教师系列人员引进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我校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队伍的结构,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事业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引进和选拔高层次管理人才、促进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是人事调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校上下应高度重视,做好此项工作。人才引进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即需求信息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及纪监部门的监督。二、组织领导第三条凡需要引进管理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编制缺编情况上报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公开招聘。第四条对符合我校接收条件的应聘人员必须通过面试考核来确定是否引进。考
2、核小组(评委)成员一般应为79人,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人事处、组织、纪监委部门)、用人单位领导及相关专家组成。第五条产业集团、后勤集团、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今后进人时,不再占用学校的编制,可自行聘用。三、人员引进与管理规定第六条根据教育部要求结合学校现状,我校今后新增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人员一律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学校不再接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及以下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本科以下学历人员,均实行聘用制,不列入学校编制。第七条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人员应引进具有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其本科毕业院校应为全国重点大学(即:“2即工程”院校或“985”院校),年龄不超过30周岁,引进具
3、有博士学位的管理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到35岁。第八条财务、公安、法律、基建等需要专业技术的管理人才,其本科学历可为专业具有优势的普通本科学历高校。第九条为了逐步改善我校机关干部队伍的结构,对各级行政部门及教辅单位要优化学缘结构,适当控制男女比例。第十条引进人才在首聘期内,原则上不允许申请校内调动。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校今后管理岗位上新增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均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每个聘期3年,第四个聘期可签长期聘用合同。四、考核内容及程序第十二条引进人员考核须经过笔试和面试。第十三条考核内容可依据岗位要求由各用人单位确定后交人事处审定,由人事处负责监督笔试过程。第十四条考核工作必须差额进行,即:每一个招聘岗位必须有不少于3个符合我校接收条件的人员应聘方可组织面试考核。第十五条面试内容应包括自我介绍,对岗位的认识等陈述及答辩环节;考核结果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打分排序方式,确定是否同意接收(票数不少于2/3为通过)。第十六条通过面试考核的拟引进人员,在通过笔试、面试后,由人事处负责对其进行对其他方面的调查,经调查无问题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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