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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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课堂教学环节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科学评价教师教学质量,有效地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提高教学效果主动性,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坚持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评价标准和操作程序,客观评价参评教师,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二)科学性、发展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科学严谨,加强过程评价,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三)多元化评价原则。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内容多维化、评价方法多样化,全面评价教师教学。第三条评价对象和范围(一)评价对象为承担普通本科教学任务的全体任课教师。(二)评价范围
2、包括为本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第二章评价体系第四条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学院评价、学校评价四部分组成。第五条教师自评主体为授课教师,参评教师按照学校设定的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自我评价指标(附件1)开展评价。第六条学生评价主体为修读被评价课程的本科生,参评学生按照学校设定的指标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为学生评价得分的平均值。参加评价的学生数应大于等于修读总人数的80%,否则视为无效评价。第七条学院评价主体为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的领导、系(室)主任和督导等院级专家。评价采取随机随堂听课、查阅教学资料、组织学生座谈等方式,在全面了解课程授课基础上,专家依据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指标(附件2
3、)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经三人及以上评价方为有效,评价成绩为得分平均值。第八条学校评价主体为校级督学、校聘兼职督导等校级专家,评价采取随机随堂听课方式,专家依据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指标(附件2)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经三人及以上评价方为有效,评价成绩为得分平均值。第三章评价类别与评价结果第九条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类别分为合格评价、优秀评价和常规评价。评价成绩加权计算,实行百分制。第十条合格评价:近三年新入职教师必须参加合格评价,合格评价总成绩=教师自评成绩X10%+学生评价均值X40%+学院评价均值X20%+学校评价均值义30虬评价总成绩大于等于80分方可获得申请优秀评价的资格。第十一条优秀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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