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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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提高审计执行力,加强整改落实,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审计整改工作的方案和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审计整改通知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
2、,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以审促改,以用促审;(三)适当公开,成果共享;(四)协调联动,整改结合。第二章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及职责分工第五条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审计结果通报、移送、公开、审计整改和责任追究等。第六条被审计单位(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被审计单位(部门)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单位(部门)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二)按照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整改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审计整改工作。第七条审计处在审计结果
3、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审计事项类型,将有关审计结果报送主管校领导。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结果抄送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计财处、国资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并发送被审计单位;(二)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事项,依法依规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S)审计结果反映的制度性问题,审计处可建议相关部门修订相应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制度修订情况反馈审计处;(四)完善执法执纪监督的联动共享机制,按照相关程序,为纪检监察、校内巡察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被审计单位(项目)有关的其
4、他情况;(五)按照有关规程,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情况说明和有关建议。第八条党委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二)对审计移送的违规违纪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对涉及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中层干部做出组织处理;(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五)
5、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依规依纪受理并查处审计发现并移送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二)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第十条学校人事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他有关的教职工的考核、奖惩以及岗位聘用等相关事宜;(二)根据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和整改情况材料等归入干部人事档案;(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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