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退学学生申请试读的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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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退学学生申请试读的有关规定根据XX大学学籍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因学习成绩未达到教学要求而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可申请试读一次。现将试读作如下规定:一、申请试读的条件1.确因学习方法不当或某种特殊客观原因致使达不到教学要求而退学的学生,未通过课程且累计不超过36学分,本人已有深刻的认识并制订了改正措施,经本人申请,主管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校领导批准后可试读一学年。2 .因健康或心理问题原因致使学生达到退学条件不能在校继续坚持学习的,不允许试读。3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不允许试读。二、在试读期间对试读生的要求1 .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保留学籍。2 .在试读期间,若原不及格课
2、程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及格者(补考后),取消其试读资格,并作退学处理。3 .在试读期间,若试读学生不遵守校纪、校规,或出现违纪行为,取消其试读资格,并作退学处理。4 .在试读期间,试读学生仍归原建制班管理,并应定期向辅导员汇报学习情况。三、试读期满处理1.试读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补修完所有未通过的课程并达到要求且无违纪行为者,可申请恢复学籍。2 .对申请恢复学籍的试读学生,各学院要严格审查,经学院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编入相应班级继续学习。3 .试读期满后,若试读学生在标准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不提出恢复学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并作退学处理。四、试读期间的费用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仍按原专业学费标准交纳一切费用。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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