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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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2、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经营权,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重组,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仪器设备采购、验收和维修保养;向上级部门报告资产变动情况等。第二章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第五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
3、政府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拟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负责资产产权登记,组织固定资产的建帐工作和管理。(S)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学校资产的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报批和处置。(五)负责学校采购及公用房装修改造等工程、服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监督各单位严格执行XX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六)负责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的监督。(七)负责学校公用房和地产的调配与使用管理;负责公用房定额核算分配及公用房对外租用的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A)负责校内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过程中,学校应得
4、权益的管理。(九)负责学校无形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十)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报告,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十一)负责国资委及教育部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并汇报督查督办情况。(十二)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学校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科学研究处、后勤管理处、科技产业集团,分别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制定各类资产的管理办法;作为学校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和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制定相应
5、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办法。科学研究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技术秘密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后勤系统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负责监督后勤系统及其下属单位应缴资产占用费和应缴利润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学校对后勤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的收益权。负责学校室外大型公用场所对外租用的审批工作;负责制定相应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办法。产业集团:代表学校履行对已经过评估且划拨归属产业集团占用的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决策和监督职能,实现所占用的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制定相应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办法,并按学校规定上缴所占用的学校经营
6、性资产的应得收益。第八条各学院(系、所)、各部处及各经济实体是学校资产的具体占有使用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上级和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归口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及时纠正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应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二)负责本归口单位设备、物资的建帐、建卡和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所占用、使用设备等各类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规划本归口单位资产配置、负责所属基层单位设备、物资购置的初步论证和申报。(四)负责本归口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五)负责组织本单位设备、物资的保管、
7、维护保养、维修及报废申报工作,提高设备物资使用效率。(六)负责单位所管理的有偿占用学校资产的费用上缴和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三章资产的登记、使用管理第九条资产的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等。第十条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
8、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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