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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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人员申请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作出如下规定:一、凡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居留六个月以上的我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可申请探亲。二、在职人员出国旅游、探亲、访友原则上只能利用寒暑假及节假日。如有特殊情况,可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及所承担工作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学校提出申请。配偶在外留学期限一年以上的我校在职人员出国探亲,在留学期限内只享受探亲假一次,期限为三个月。如配偶属外单位人员,须持有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出国时间、类别、期限等,再按规定程序审批。在校学生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应利用寒暑
2、假或节假日,开学按时回国返校学习,不得利用正常学习时间出国(境)。三、在职职工服务期未满者须交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根据所签协议)。按期回国返校后退还。四、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配偶出国探亲,公职保留一年,其它出国探亲、访友人员公职保留六个月,逾期按自动离职办理。五、逾期未归的留学人员配偶申请探亲,须与学校结清经济手续并办理离校手续。六、在职职工利用寒暑假及节假日出国探亲、访友、旅游,在期限内可享受学校的工资待遇。公派出国(境)一年以上人员的配偶探亲,在三个月内可享受学校的工资待遇。逾期未归及利用其它时间探亲、旅游、访友,自逾期或出境之日起下月停发工资。利用假期出国(境)探亲、访友及旅游人员逾期
3、未归时,其所在单位须及时书面告知人事处。七、在职职工旅游、访友、探亲未经批准逾期十五天不归者,按照学校有关劳动纪律处理。八、申请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等具体审批手续如下:1.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申请出国探亲、访友、旅游,须填写申请因私出国探亲、访友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管人事的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办理校内后续审批手续。2 .在校学生申请探亲、访友、旅游,须填写申请因私出国探亲、访友审批表,经本人所在学院主管学生的院领导签署意见,本科生报学工处审查、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审查后,交人事处办理校内后续审批手续。3 .学校批准后,申请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4 .申请人获得签证后,应及时到人事处登记出国日期。回国返校后及时到所在单位销假,并持本单位证明到人事处登记回国日期,办理相关事宜。九、服务期未满的教职工申请出国探亲、访友、旅游,在办理出国(境)手续前,须交纳押金及办理住房担保手续,并在校内找一名委托保证人,全权负责办理被担保人与学校的有关手续。十、申请出国(境)工作、定居的人员参照此规定办理。出国工作、定居人员获批准后在出境前须办理辞职、离校等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起执行,学校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十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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