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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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9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目 录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u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基本概念u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u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u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复习思考题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基本概念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 n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n建设单位称为委托人,监理单位称为受托人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特征 n主体的严格性。主体的严格性。监理合同的当事人
2、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委托人作为委托人的必须是具有国家批准的建和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作为委托人作为委托人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特征 n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n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监理工程师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
3、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n具有一般委托合同的特征具有一般委托合同的特征: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标的是劳务、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一般条款n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u合同所涉及的词语定义和遵循的法规u监理人、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u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u监理报酬u争议的解决及其他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n在我国一般采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该监理合同由建设工程
4、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组成。他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在对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1995-0202)基础上进行修订的。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n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u该“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合同签订、生效时间;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承诺,以及合同文件的组成n标准条件u内容涵盖了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终止,监理报酬,争议解决以及其他一些需要明确的内容(通用文本)n专用条件u根据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特点,对标准条
5、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的补充、修改 监理合同除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外还包括:n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n 监理委托合同标准条件n 监理委托合同专用条件n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n专用条件u根据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的补充、修改 所谓所谓“补充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
6、内容完备的条款。如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法律、行政条件,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这就要求要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写入应遵循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名称,作为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条件。所谓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所谓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合适,可以协议修改。如标准条件中规定“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如果业主方认为这个时间太短,在与监理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专用条件相同序号的
7、条款内进行延长。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1)合同当事人n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n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n委托人和监理人构成了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合同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n无论委托人还是监理人,未经双方的书面同意,均不能将所签订合同的议定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而单方面变更合同主体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合同标的n监理合同的标的,是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的监理服务(三控制两管理)。具体地讲,工程建设监理包括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8、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合同标的u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内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如进行可行性研究,各种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建筑设计标准,准备技术规范,提出质量保证措施等等。2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招标等。3技术监督和检查:检查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操作或施工质量的监理和检查等。4施工管理:包括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计划和进度控制等。但就具体项目而言,要根据工程的特点,监理人的能力,建设不同阶段的监理等诸方面因素,将委托的监理业务详细地写入合同的专用条件之中。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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