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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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l卫监督发2006124号l健康相关产品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中规定由卫生部许可的食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l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附则对涉水产品给了一个法定概念l l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2、。l一、输配水设备l(一)管材、管件 l(二)蓄水容器l(三)供水设备:无负压(无吸程、叠压)供水设备l(四)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堵漏胶l(五)饮水机l可用于管材、管件、蓄水容器的材质l(一)金属类l1、不锈钢2、铜3、镀锌钢4、普通钢5、铸铁l(二)塑料类 l1.聚氯乙烯类(PVC)2.聚乙烯类(PE)3.聚丙烯类(PP)4.聚丁烯类(PB)5.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三元共聚物类(ABS)l6.尼龙管(PA)7.聚碳酸酯(用于蓄水容器)l(三)玻璃钢类l(四)金属与塑料复合类l(五)橡胶类l(六)陶瓷、搪瓷、水泥类l二、防护材料l(一)环氧树脂涂料l1.树脂(基料部分):l2.
3、交联剂(固化剂部分):l3.增塑剂(助剂部分):l4.颜料、填料:l(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l(三)丙烯酸树脂涂料;l(四)聚氨酯涂料。l三、水处理材料l(一)吸附、过滤材料l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烧结活性炭、活性炭纤维、载银活性炭、无烟煤、骨炭、锰砂、活性氧化铝、分子筛(沸石)、硅藻土、陶瓷、铜锌合金(KDF)、石英砂、二氧化钛等;l(二)吸附、过滤组件l滤芯: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成型活性炭、陶瓷等l滤膜: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l(三)离子交换树脂l(四)其它:碘树脂、电解槽、电极l四、化学处理剂l(一)絮凝剂、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
4、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水解苯丙酰胺、硅酸钠(水玻璃);l(二)pH调节剂: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碳酸钙、氧化钙(石灰)、氧化镁、硫酸、盐酸、二氧化碳;l(三)灭藻剂:硫酸铜(胆矾、蓝矾);l(四)阻垢剂:磷酸盐、聚磷酸盐;l(五)消毒剂:氯气、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l五、水质处理器l(一)吸附型净水器:活性炭净水器;l(二)过滤型净水器:滤芯粗滤器、陶瓷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纳滤净水器、反渗透净水器等;l(三)饮用水pH调节器l(四)饮用水软化、除盐处理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
5、、电渗析饮水处理器;l(五)饮用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钠发生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l(六)其他:除氟、除砷净水器l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l前面各项中未列出的材料或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水化学处理剂。l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l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l违反上款按照第七十三条处罚l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l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6、)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l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l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l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l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l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l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l第二
7、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l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l(一)进口涉水产品;l(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l(三)专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器械及复配消毒剂;l(四)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l(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l(二
8、)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l(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l(一)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l(二)陶瓷、水泥类蓄水容器l(三)液氯、氯气。l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l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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