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要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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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要求建筑工程须自审的范围 民用建筑:建筑工程等级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丙类(含丙类)以上的生产、储存(包括储罐)场所的工业建、构筑物。民用建筑工程等级三级是指:中级、中型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技术要求简单的建筑以及钢筋混凝土屋面、单跨18米(采取标准设计21米)或钢结构屋面单跨9米的单层建筑;7层以上15层以下有电梯住宅或框架结构的建筑 丙类生产指生产或使用闪点60的液体、可燃固体。自审的内容重点是:总平面布置、建筑耐火等级、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防烟分区划分、安全疏散设计、防排烟和防爆泄压等 自审员的职责要求 组织、督促本单位的设计人员认真学习、宣传
2、和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负责本单位或受委托的工程等级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民用建筑、丙类(含丙类)以上生产、储存工业项目建、构筑物的消防设计自审工作,及时协调遇到的问题 负责总结、交流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经验,推广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提高消防设计水平,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自审的程序设计人员将需要自审的建筑设计施工图纸交本单位消防设计自审员进行自审 自审员根据规范要求对建筑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填写在自审表内,并签署自审员姓名 将建筑设计施工图纸及本单位自审意见表一同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建筑分类 高层建筑分为两类:一类高层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见高规第3.0.1条。其余建筑分为工业建筑、
3、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含9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地下民用建筑。见建规第1.0.3条。耐火等级建筑的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构件的最低耐火极限决定的。现行规范中以楼板作为确定耐火极限的基准。单、多层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三、四级。建规第2.0.1条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二级:一、二级。高规第3.0.2条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指两栋建(构)筑屋之间,保持适应火灾扑救、人员安全疏散和降低火灾热辐射等的必要条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4、3.1、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0、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间距)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涉及的有关防火间距分别见表4.2.1、第4.2.2条4.2.4条和表4.2.5、第4.2.6条、表4.2.7的有关规定。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是供消防车灭火时通行的道路单、多层民用建筑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1、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屋的消防车道。2、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 的展览
5、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行消防车道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 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4、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5、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6、环行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相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1、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民用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民用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
6、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2、高层民用建筑的内院和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距离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宜大于5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4m,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6、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m。消防登高面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
7、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登高场地 登高场地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应在登高面一侧整边布置宽度不小于8m的登高车操作场地;如确有困难,应在其登高面一侧布置不小于15m*8m的登高车操作场地,其最外一点与建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10m。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宜设置消防控制室(建规第10.3.3条);消防控制室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高规第9.4.5条)。消防控制室
8、的设置部位和耐火等级 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的要求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 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锅炉房 锅炉房:仅指与民用建筑配套的非独立锅炉房。高规中第4.1.2.2条要求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外墙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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