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实务图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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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计价与造价鉴定法律实务u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u入选“2015ENR/建筑时报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60位专业律师”u 拥有16年工程造价审核、工程施工及房地产开发行业实践经验(工程造价咨询7年、建筑施工4年、房地产开发5年);u 1998年全国首届注册造价工程师、2001年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2004年全国首届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江苏省招投标评标专家、建设部项目经理;u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协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u 中国法学会、中国电
2、力企业联合会、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中国法律顾问培训中心、中国建筑协会经济材料分会、中国建设工程培训中心、中建政研教育科技研究院等多家建设工程专业咨询、培训机构的常年讲师或客座教授。主讲人:王先伟律师讲座目录:工程造价常用计价方式的识别与计价争议的处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现状与应对策略、疑难问题解析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及操作规范1342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深入解读工程造价常用计价方式的识别与计价争议的处理1一、工程造价常用计价方式的理解与适用2、工程造价常用计价方式u综合单价: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
3、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双方当事人应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应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的调整方法。u固定总价: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等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应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u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
4、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一、工程造价常用计价方式的理解与适用u定额计价:合同当事人根据招标文件,按照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时参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以及设备价格信息及同期市场价格,直接计算出直接工程费,再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汇总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合同。u其它计价: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三条建
5、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3、计价方式的识别u合同法第125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u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即工程计价方式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6、选择两种以上时则会出现约定不明或相互矛盾。u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年)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准许并鼓励合同当事人就与诉争焦点密切相关的工程管理、质量标准、工程技术、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等专业性问题,聘请专家证人参加庭审、邀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者出具专业性书面意见。一、工程造价常用计价方式的理解与适用一、工程造价常用计价方式的理解与适用4、计价方式的确认原则u有约从约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
7、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u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政府指导价的适用-预算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369号文)第11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
8、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一、工程造价常用计价方式的理解与适用u多个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对合同约定的一次包死的建筑工程,如合同有效,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但对合同履行中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价款,双方有补充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补充约定的,应按照当地现行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1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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