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开挖安全教育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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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坑开挖安全教育基坑开挖安全教育 一、事故案例及分析一、事故案例及分析二、基坑开挖工程中的主要危险及应对二、基坑开挖工程中的主要危险及应对措施措施 一、事故案例及分析(一)、事故案例 1、杭州地铁坍塌事故 2、北京地铁钢支撑脱落事故 3、杭州地铁其他事故1、杭州“11.15”基坑坍塌事故 2008年11月15日下午3时15分,正在施工的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现场发生大面积坍塌事故,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伤(截至2009年9月已先后出院),直接经济损失4961万元。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成立了事故调查指导小组。经过对施工现场反复勘察,查阅、
2、分析大量有关技术资料,对相关人员调查取证,形成了杭州地铁湘湖站“1115”基坑坍塌事故技术分析报告、岩土工程勘察调查分析等9项专项调查分析报告。经调查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坍塌,是由于参与项目建设及管理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铁四局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合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浙江省地矿勘察院,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方面工作中存在一些严重缺陷和问题,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和积极防范整改,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其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3、)违规施工、冒险作业、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监测单位(安徽中铁四局设计研究院以浙江大合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名义,实为挂靠)施工监测失效,施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事故处理:21名责任人受到处理名责任人受到处理 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10名事故责任人立案侦查,所有案件已侦查终结,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他们分别是杭州地铁湘湖站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梅小峰、杭州地铁湘湖站项目部总工程师曹七一、湘湖站项目部质检部长卢光伟、监测单位湘湖经理部监测人员洪祥、监测单位湘湖经理部负责人侯学、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杭州地铁湘湖站项目部经理方继涛
4、、项目总监代表蒋志浩、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驻湘湖站代表金建平、杭州市建筑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余建民、杭州市建筑质量监督总站科长包振毅。八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项目部原常务副经理梅小峰有期徒刑六年;判处项目部原总工程师曹七一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项目部质检部原部长卢光伟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项目部原监测员洪祥有期徒刑四年;判处项目部原监测负责人侯学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处项目部施工监理单位原总监代表蒋志浩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项目部原经理方继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驻湘湖站原业主代表金建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
5、北京地铁车站钢支撑脱落事故北京地铁车站钢支撑脱落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北京地铁15号线建设单位为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其中,07标段设计单位为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施工工程中标单位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由其下属的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人员组成项目部,以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担工程施工,使用三河圣祥诚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人员从事施工作业;工程监理单位为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具有甲级监理资质);工程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均为北京勤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具有甲级测绘资质)。北京地铁15号线顺义站换乘节点基坑呈矩形分布,于2010年3
6、月采用明挖法开始施工,基坑分东西两个作业面,由东西向中间施工。经调查,从7月11日发现基坑北侧地面出现不规则凹陷到7月14日事故发生,参建各方组织了三次专题会议,但是施工、监理及监测等单位均违反有关规定,未能及时发布红色预警信息。7月14日,仍然安排作业人员继续到基坑底部中间段北侧进行施工作业,当日16时42分,基坑中间段东北角上层两根钢支撑与下层四根钢支撑发生坠落,导致基坑底部作业的2名施工人员死亡,8人受伤。二、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 违章指挥冒险施工、基坑钢支撑的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1.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均违反有关规定,未发布红色警示信息、停止施工并组织专家论证
7、,在基坑存在明显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仍指挥工人冒险作业。2.事故部位基坑钢支撑支护体系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导致钢腰梁在支撑结构与基坑侧壁间的剪力增大时,不能有效承受斜撑轴力的切向分力、钢腰梁与基坑侧壁间产生摩擦滑动、支撑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发生倾覆失稳后腰梁与钢支撑一同坠落。间接原因 基坑施工相关各方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1.施工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施工单位对基坑事故部位支护体系存在的质量缺陷监督检查不到位;聘请的监测单位与建设单位聘请的第三方监测单位为同一单位,导致监测数据监督机制的缺失;对监测数据长期的缺失、断档,未采取有效措施;基坑北侧地表长期堆土和停放重型机械设备、
8、基坑载荷过重的事故隐患未排查整改;基坑出现险情后,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停止施工作业。2.施工监理不到位。监理单位对未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的基坑钢支撑结构体系没有实施有效监督和现场验收;对基坑北侧载荷长期超限以及部分监测点的监测数据长期缺失、断档等隐患未实施有效监理;在基坑地面出现凹陷、裂缝、渗水和监测数据超红色预警值等危险情况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指令、组织专家论证。3.监测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监测单位未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对钢支撑初始安装时的轴力实施监测;未对基坑北侧桩体位移情况实施监测,在长达50天的时间内未监测基坑北侧地表沉降情况;在承接了第三方监测任务后,未及时终止与施工单位的施工监测合同,所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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