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貌标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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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50449-200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容貌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一、总则 1.0.1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建(构)筑
2、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照明、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说明:对应原标准1.1,增加了安全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说明:对应原标准1.21.3,对标准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涵盖范围增加了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及居住区一、总则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1.0.5 城市容貌的建筑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1.0.31.0.5为新增内容,标准的共性要求,为涉及整个标
3、准的基本准则二、术语 2.0.1 城市容貌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广义的城市景观是一个城市或城市某一空间的视觉总体,包括景观各要素的结构特征、功能特征、文化特征、人的视觉感受以及其中的社会生活等。狭义的城市景观概念则强调人们视觉所能感受到的城市的审美环境。相对于城市景观,市容景观是小概念,市容景观的含义更接近城市景观中的“城市环境”的范畴。城市容貌或市容景观与城市景观是有区别的二、术语 2.0.2 公共设施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
4、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说明:与城市规划中所言公共设施的概念是不一致的。(1)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中,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或设施。(2)本标准:设置在道路及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其中有关道路交通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及广告标志设施的相关规定分别在第4、5、7、8章中进行了详述,这里所说的主要是第6章所涉及的设施,包括市政、生活服务、文化休闲、环卫设施等。二、术语 2.0.3 城市照明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二、术语 2.
5、0.4 公共场所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二、术语 2.0.5 广告设施与标识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铭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等视觉识别标志。三、建(构)筑物 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建筑物通称建筑。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蓄水池等。三、建(
6、构)筑物 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说明:这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款。注意确定保护层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近代优秀建筑)原物保护原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原貌保护原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保护风貌保护三、建(构)筑物 3.0.3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
7、修。三、建(构)筑物3.0.4 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加黑部分是新增内容,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引为依据。三、建(构)筑物 3.0.5 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这也是新增条款,目的是对建筑物屋顶可能安装水箱、空调、热水器等设施设备,予以规范设置。也可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三、建(构)筑物 3.0.6 临街商店
8、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三、建(构)筑物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2.2.2条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在人行道上空:1、2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3、3.50m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m以上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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