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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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法简介一、简要概述二、关于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三、关于政府的城乡规划责任四、关于政府规划行政权力的制约五、关于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六、关于城乡规划的几个具体问题一、简要概述二、关于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三、关于政府的城乡规划责任四、关于政府规划行政权力的制约五、关于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六、关于城乡规划的几个具体问题城乡规划是什么?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温家宝,2001.7)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一种任何经济体制都采用的政府规划,是我国唯一一种由专门的法律授权的政府规划。城乡规划法的作用 确立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的城乡规划基本属性 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满足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对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进行有效综合调控的规划工作体系 指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城乡发展模式“城乡规划法是管规划的法律”从城市本位向城乡统筹的转变。强调对于基本民生的重视。落实法律责任,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突破:国家本位向民众本位的转化。由强调维护行政权力的转向制约行政权力 强化公众参与 强化部门参与 强化监督机制法制的核心在于制
3、约公权力,规划法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私有财产。城乡规划法立法进程回顾上个世纪90年代起,专家学者对于城市规划法的不足开展讨论,有关部门1999年着手酝酿城市规划法的修改问题。2000年4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向建设部提出起草统一的城乡规划法的报告2000年8月,建设部成立城市规划法修改工作小组和起草小组。2001年、2002年建设部向国务院、中央政治局汇报城乡规划工作。2002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2003年5月,城乡规划法(草案)上报国务院。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城市规划法修改工作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
4、议讨论通过城乡规划法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城乡规划法,决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镇规划总体规划乡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体系示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此规划体系为基干,以各种非法定规划为补充。中央事务 Vs 地方事务内容及程序一、简要概述二、关于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三、关于政府的城乡规划责任四、关于政府规划行政权力的制约五、关于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六、关于城乡规划的几个具体问题公众意愿对于政策制定的重要性 第十八条
5、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 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六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
6、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绩效评价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三十四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绩效评价政策资源问题识别政策依据政策目标政策周期政策方案政策制定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前期研究 提出修编工作报告 审批机关同意 编制纲要纲要审查编制规划成果 审查和批准 公众意见政府部门、专家审查意见 政策目标与方案确定公共政策问题绩效与可行性分析政策合法化公布 一、简要概述二、关于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三、关于政府的城乡规划责任四、关于政府规划行政权力的制约五、关于城乡规划的
7、公众参与六、关于城乡规划的几个具体问题政府的规划责任:组织编制规划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政府的规划责任:组织审批规划 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第十四条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
8、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二十二条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政府的规划责任:组织实施规划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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