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及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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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及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及基本草原划定(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和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是指我区在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具有
2、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工作是指对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第四条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工作要与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
3、草原划定档案工作的领导,要将档案工作纳入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第六条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是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分管领导,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第七条加强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第八条
4、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定期保存,期限分别为30年或10年。具体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承包地确权、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确定。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在进行归档时,对同一材料,原则上不重复归档。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第九条归档文件材料应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备。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承包地确权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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