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基本原则.ppt
《环境法基本原则.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境法基本原则.ppt(71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环境法基本原则 经济发展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 预防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 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的反映环境法本质和特征的基本原则,它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陈泉生,环境法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第140页。)所谓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通过环境法规明确规定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的,对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蔡守秋)我们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包括以下要点:由法律确认,在环境法中由所体现 贯穿整个法律体系,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法律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 立法:推动
2、新的法律规范的形成 行政:指导具体规范的正确适用 司法:弥补具体法律规则的不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 一该原则在环境法中的体现 二提出的理论背景或依据 三该原则的法律含义 四对该原则的评析 美国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 争议焦点:实际上本案最关键的争议在于经济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的利益衡量,反映了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内在冲突的一面。怒江开发案例 该案的难点在于如何找到一个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结合点。该案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的实际困难。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
3、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大气污染防止法第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08年)原则的背景和依据 1972年罗马俱乐部的报告 1972年6月5日人类环境宣言:在发展中的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千百万人的生活仍然远远低于像样的生活所需要的最低水平。他们无法取得充足的食物和衣服、住房和教育、保健和卫生设备。因此,发展中的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
4、,牢记他们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为了同样目的,工业化国家应当努力缩小他们自己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在工业化国家里,环境一般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背景和依据 我们共同的未来可持续发展思想 1992年里约宣言 原则4:环境问题不能脱离了经济发展进程孤立地看待。原则3:发展中国家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需实现 法律含义1、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性2、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统一性3、协调原则要求在决策过程中寻求两者的协调。由于无法确定经济行为的临界线,因此只能在决策程序中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纳入一体化,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机制来实施。4、协调原则下的权利与义务 政府应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
5、发展计划 政府决策行为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加强政府责任的立法 企业行为更多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思考:该原则是否应当成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学者意见 2、我国的国情,及所处的发展阶段 3、环境保护先进国家如美国自90年代后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从最高法院的案例分析)1、学者观点 观点一:环境法应以协调发展为原则 观点二:环境法应以生态优先为原则 观点三:应将协调发展原则规定为“环境利益优先的协调发展原则”2、我国的国情:我国目前处于发展中国家。目前仍有一亿人处于温饱以下水平。抛开经济发展搞环境问题是否现实?3、发达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态度。美国70年代到90年代,最高法院对待环境问题由激进转变为保
6、守。公众参与原则 法律规定 该原则的理论依据 法律含义:公民参与还是环境权?该原则的实施 案例:百旺嘉苑维权案 本案焦点:1、电力公司的电磁辐射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造成了公民的损害?(科学不确定性问题)2、公民的环境权是否实体权利?(应否为实体权利?)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 第四条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
7、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十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2010 修订修订 第八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理论依据 环境公共财产理论 环境公共委托理论 环境权理论 美国法学家萨克斯:环境公共财产理论、公共委托理论 鉴于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之于人类生活不可或缺,我们应该摒弃将环境要素当作“自由财产”的传统做法,使其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将其视为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国民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这些“公共财产
8、”,将其委托给国家,由国家加以管理,国民与国家之间是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国家作为全体共有人的委托代理人,为了全体国民的利益,必须对全体国民负责,不得滥用委托权,应当对环境资源予以保护和维持。该理论将环境要素界定为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确立了财产上的法律关系.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的产生 60年代,美国关于公民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宪法依据是什么的争论,环境权的概念开始出现 70年东京宣言: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人传给后代人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环境法 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