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授课《建筑电气的基本知识与设计实例讲座》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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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年建筑师跨专业学习培训青年建筑师跨专业学习培训建筑电气的基本知识与设计实例讲座【授课三目的】有助于备考注册建筑师 有益于提高建筑设计技能 有利于专业互通当好设总 学以致用【授课三内容】1、双基知识点拨(讲懂:基本概念、基础知识)2、经验数据分享(讲实:常用、实用)3、设计实例讲评(讲活:加深理解)一、建筑电气的基本概念与基础知识:(1)负荷分级与供电要求:说明:1.本表格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编制。2.本表电力负荷分级是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划分。(2)应急电源种类:)应急电源种类: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下列电源可作为应
2、急电源:1 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3 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电源UPS或EPS)。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1 快速自动起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 15-30s的供电。2 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PC级ATSE:切换时间0.1s,CB级ATSE:切换时间1-3s)。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4 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
3、的应急照明供电。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强条)。(强条)。(3)电压选择:)电压选择: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 160kVA及以上时,宜以 10kV供电;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时,可由35kV供电;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 250kW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可由低压供电;供电电压等级尚应满足供电部门的具体规定。(4)变配电所所址选择:)变配电所所址选择: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1 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2 进出线方便。3 接近电源侧。4 设备吊装、运输方便。5 不应
4、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6 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7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8 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宜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9 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当设置在最底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地面等防水措施。并应避免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可能性。10 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层时,宜选择在通风、散热、防潮条件较好的场所。且尚宜加设机械通风及
5、去湿设备。11 民用建筑内附配变电所,宜设置在一层或地下层,但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高层建筑也可分设避难层、设备层、屋顶层等处。12 住宅小区可设独立式配变电所,也可附设在建筑物内或选用户外预装式变电所。(5)供电方式:)供电方式:1、放射式:可靠性较高,对于单台容量较大的负荷,或重要负荷(如消防、电梯、医疗设备等)采用放射式供电。2、树干式:灵活性较好,对于普通照明及一般电力负荷采用分区树干式供电(与放射式相结合)。3、链式: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链式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 5 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4、混合式
6、: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一级负荷: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在末端切换,非消防负荷自投自复、消防负荷自投不自复。二级负荷:采用双电源供电,在末端(或其它合适位置)互投。三级负荷:采用单电源供电。(6)低压配电线路保护:)低压配电线路保护: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接地故障保护、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配电一般不超过三级)。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
7、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接件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强条)。电流(强条)。即:开关分断能力短路电流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强条)。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强条)。如:消防负荷、急救和手术用电负荷等。接地故障保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接地故障保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RCD(漏(漏电保护)电保护)根据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以下简称新民规)7.7.10,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
8、应设置漏电保护:“1.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2.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5.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6.医疗电气设备,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RCD宜作用于报警”。其它如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9.4.15 亦有类似的规定。设计易犯错误:1.仅交待移动式用电设备设置RCD;2.室外施工用电设备,未设RCD;3.潜水泵等潮湿场所设备,未设RCD;4.由TT系统供电的室外照明线路,漏设RCD;5.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RCD仅作用于报警不跳闸,未予明确。尚需提醒,新民规10.8.1-12新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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