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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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办法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裁量权,是指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在综合考虑相对人的主观过错、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违法后果、改正态度和措施等因素后,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幅度。第三条本省各
2、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裁量,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对同一违法案件涉及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
3、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罚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罚的,可以选择适用。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或可免于处罚的情形外,其他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既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减轻或从轻处罚。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
4、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实施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参照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试行),选择适用合理的罚款幅度。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按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处以罚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选择适用较轻的处罚,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选择适用较重的处罚,但所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应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以罚款,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50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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