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1.受贿罪疑难问题浅析本科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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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受贿罪疑难问题浅析学 院:法学院专 业:法 学 班 级: 班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内容摘要:受贿罪作为腐败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尽管党和国家不断加大反贪肃贿的力度,但以贪污贿赂为代表的各种腐败行为还是大量滋生,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特别是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有关贿赂犯罪的一些传统刑法理论和实践出现一些新问题。根据现有法律,在对受贿罪的认定上,还存在着很多有争议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各种要件的理解,理论上存在着广泛的分歧。在我国受贿罪法定刑设置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和预防受贿犯罪的成效。本文以
2、现有法律为依据,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这些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 客观方面 共犯 刑罚 Absract I make a analysis on the regulations of bribery crime between our country and some other country through a comparison perspective.I put forward my own idea on how to perfect the legislation on bribery crime.Stipulations of the present Criminal L
3、aw,however,have lots of arguable issues especially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a crime.The existence of the many problems in the legal frame work for bribery penalty in our country has been weaking the attack on bribery crime.The treatise will discuss these challengeable iss
4、ue in respects of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minal Law.Key words: objective respect common crime penalty system目前,关于受贿罪疑难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于其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的构成(其中又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等问题)、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刑罚体系等问题上,鉴于以上问题的繁杂及篇幅限制,本文仅就其中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浅析之。一、客观方面的一些问题(一)、应取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5、在受贿罪中的构成地位,向来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对此问题,曾出现过“旧客观要件说”、“新客观要件说”、“主观要件说”等学说,但是,无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都存在弊病。这些缺陷通过对立法的科学设计、合理界定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可以避免诸多争议,有利于打击愈演愈烈的受贿犯罪,贯彻落实我国一贯坚持的“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其理由如下:1、该要件有违受贿罪本质。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其本质在于权钱交易,任何权钱交易行为都有可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构成威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一般表现为
6、以下几种形式:(1)、“只收钱不办事”;(2)、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3)、为其职务要求不应当为之行为,且收受了他人财物。此三种行为无论哪一种都是以职务行为作为筹码换取额外利益,都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这三种情况中只有后两种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然而第一种情况在现实中也是屡见不鲜的,同样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了侵犯,而依此要件,却有可能无法入罪,甚至放纵某些犯罪。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不符合受贿罪本质1肖中华.贪污贿赂罪疑难解析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56.1。2、该要件的存在,增加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难。如前所述,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成立要件
7、,可能会放纵诸如“只收钱不办事”之类的受贿犯罪,然而要将其入罪,却又会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两难境地。另外,取消这一要件,也可以降低司法机关证明上的难度。3、该要件的存在,可能导致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司法实践中,对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一般以数罪论。这就意味着,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若构成其他犯罪,其行为既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表现,同时又构成了刑法分则的其他犯罪,同一犯罪行为在同一犯罪构成中被评价两次,违背刑法禁止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综上所述,为了避免立法上的缺陷,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受贿罪构成要件中删除,不仅符合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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