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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x大学毕业论文(设计) 第 12 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学 院:法学院专 业:法 学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目 录目 录I摘要IIABSTRACT前言1一、司法解释的内涵1(一)司法解释的含义1(二)我国司法解释的产生与发展2二、我国司法解释的成因3(一)我国立法解释的局限性3(二)法律的局限性4三、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5(一)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5(二)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合理性依据71.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理论依据72.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的现实依据8结 语10参考文献:11致谢12摘要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
2、部分。当前,它在调整社会关系、指导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新的社会关系不断涌现,原有的法律不可能预见及调整所出现的新的社会问题,而能够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即司法解释的运用。因此,研究我国司法解释问题,特别是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问题更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我国几位著名法学家对司法解释的定义以及我国司法解释的发展历程来探讨我国司法解释的特定内涵;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立法解释的局限性及法律自身存在的缺陷来阐述我国司法解释的成因;第三部分即本文的重点,通过司法解释存在的理论依据及其巨
3、大的现实意义来探讨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关键词: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 价值评估 合理性Abstrac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At present, the adjustment in social relations, guiding the peoples courts at all levels of Chinas judicial work, strengthening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building and has a very i
4、mportant role. As Chinas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ll kinds of new social relations will continue to emerge, the original law can not be foreseen and adjusted by the emergence of new social problems, and these social problems can be solved one of the effective ways is the use of judicial int
5、erpretation . Therefore, the study of China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particular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China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reasonableness of the probl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rough the first part of Chinas lead
6、ing jurists on several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definit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China to discus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China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the second part by Chinas legislative and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limitations of their own shortc
7、omings to elaborate China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auses of the third part of that is the focus of this paper, through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its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discuss China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s reasonable.Keywords:Legal interpretation;Ju
8、dicial interpretation;Value Assessment;reasonable前言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司法解释已经成为一个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法律是现实生活中人所制定的,其作用和性质本身就决定了它应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但社会在不断地变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社会关系也不断涌现,而原有的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因为其滞后性的缺陷很难及时适应社会关系的需要,所以无法可依的状况时有发生。此时,解决的办法之一即可通过司法解释来解脱法律的这种尴尬。司法解释能够通过解释的方法和技巧,使矛盾得以自然地解决,从而使社会可以
9、和谐发展。正因为司法解释在我国现实法律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研究我国司法解释问题,特别是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问题就愈发显得重要。一、司法解释的内涵(一)司法解释的含义在法理学教材及各种法理学专著中,司法解释的定义较多,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这样几种:一种以孙国华教授为代表,认为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在我国,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出;1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23.1另一种以沈宗灵教授为代表认为,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
10、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类解释又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审判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检察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如果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则应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2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47.2还有一种观点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他认为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它包括:(1)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2)检察 解释,即最
11、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3)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是指由两高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联合解释。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69.1对上述三种观点,我比较赞同沈宗灵教授对司法解释的定义。第一、二种观点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司法解释主体的认定不同。从孙国华教授的定义中可推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享有普遍效力的解释,但根据我国 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第 19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
12、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有原则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根据该决议,排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检察院作司法解释的主体资格。实践中,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从未作出过类似的解释。故该定义与国家的立法精神、实践情况不符。第二、三种观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对司法解释的对象表述有所不同。沈宗灵教授表述为“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张文显教授表述为“对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 而实践中,我国目前所存在的司法解释仅是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我国司法解释的产生与发展我国司法解释大致源于唐朝,当
13、时唐颁布了“唐律”,即“唐律令”。为了让大多数官员能够了解并有效地执行法律,唐高宗派长孙无忌、李责等人于永徽三年编写了唐律疏议作为对唐朝法律的补充与解释,供官员们学习与使用。而后由朝廷将唐律疏议颁布,使其升格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这即是现代意义上中国司法解释的雏形。2王充.中国司法解释发展之回顾.人民司法,1998.2唐朝之后的几个朝代,司法解释从形式到内容都未经过太大的改变。到了中国近代,西方法律逐渐传入中国。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加之国人对西方法律的接纳,使得当时的法律制定比较频繁,司法解释也明显带有过渡色彩。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司法解释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有学者将新中国成立后的司法解释的
14、发展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56年即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前,这一时期是司法解释的初创和发展时期;第二阶段是1957年至1966年即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到文化大革命前,是司法解释受到削弱的阶段;第三阶段是1966年至1977年即文化大革命开始到四人帮被粉碎,是司法解释的基本停顿阶段;第四阶段是1977年至1993年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中共八大一次会议,是司法解释快速发展阶段。1周道鸾.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集.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1.1特别是文革后,1979年,公、检、法三机关得以恢复,全国人大实施了多项基本法律及法规。由于法律一下子多了起来,并且当
15、时这些基本法律在条文表达上比较简单,无法适应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及公民权利纷争、刑事案件等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出台司法解释就提到一个重要地位上来。1981年6月,第五届人大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被认为是我国司法解释正式产生的标志。二、我国司法解释的成因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司法解释也不例外。我国司法解释的成因主要是立法解释的局限性以及法律的局限性。(一)我国立法解释的局限性1.在我国的法律生活中,常常是立法者同时兼为解释者,而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一种角色的重置,与权力分工制约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在民主体制之下,立法机关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政治机构,是国家权力的中枢部门,并因此被人们看作“主权的守望者”。2董嗥.司法解释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97.2对于立法者而言,其职责之一,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设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定规立制、定纷止争。可以说,立法者的立法,是一种毋容质疑的正常角色。然而,立法者的任务也正在于此,他可以制定法律,但未必就有资格解释法律。法律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