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事件”创下四个纪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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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滴滴事件”创下四个纪录作为实质上的“中国网络安全第一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以80.26亿元的罚款(约占滴滴公司上年总营收的5%),金额不可谓不庞大。但事件的定性远比事件的罚款更重要。在七部门联合进驻滴滴公司开展网络安全的前提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滴滴公司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可能并不意味着滴滴公司违法行为处罚的彻底结束。20XX年7月,国家网信办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进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当前仅为国家网信办一部门之处罚,“利空彻底出尽”可能需要多部门联合的处罚文件或审查报告。自去年6月末滴滴
2、静默上市开始,这家公司已经创造了太多“国内首次”,已经成为我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标志性案例,更成为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这一监管导向中的标本。本文将依据公开事实信息,梳理在七部门联合进驻滴滴公司过程中所创造的四个纪录。一、截至当前最高规格的审查部门联合进驻20XX年7月,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工作安排,国家网信办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进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网络安全审查。七部门联合进驻一家企业,创造了国内审查规格的历史。有网友调侃滴滴公司成功集齐七龙珠召唤神龙”,且“连国家安
3、全部公开进驻”这一最难获得的“成就”同样集齐。七部门的联合进驻,约为两方面原因:其一,滴滴公司的业务性质涉及多个部门;其二,滴滴公司在敏感时期“火线”赴美上市存在巨大的国家安全隐患。七部门中,国家网信办的职能包含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交通运输部的职能包含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与监督管理,公安部是全国公安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指挥机关,税务总局与市场监管总局也是与企业经常业务联系的部门。国家安全部与自然资源部对企业而言相对“面生”一一后者的职能包含测绘地理信息的管理工作,而前者因为职能性质原因,公开审查某企业的概率极为罕见。而在为数不多涉及国家安全部的公开报道中,其所参与的多为具备巨大国际影响力的案件
4、。当前对滴滴公司出具处罚决定的主体仅为国家网信办,且处罚性质为行政处罚,处罚方式为罚款,所援引的法律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次对滴滴公司进行的网络安全审查过程中不再有罚款处理,但如果涉及人员刑事犯罪,后续追责仍大有可能。二、互联网企业首度给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从违法性质看,滴滴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置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于不顾,给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且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下,仍未进行全面深入整改
5、,性质极为恶劣。此前,网络安全审查还发现,滴滴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以及拒不履行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阳奉阴违、恶意逃避监管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滴滴公司违法违规运营给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数据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因涉及国家安全,依法不公开。其中,“拒不履行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阳奉阴违、恶意逃避监管等”以及“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下,仍未进行全面深入整改”等恶劣情况,若是建立在七部门联合进驻(特别是有国家安全部在场情况下)的前提下,事件性质则更为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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