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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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我市城镇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工作,遏制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84号)有关规定和现行有关鉴定标准,制定本要点。第二条本要点适用于建筑设计、鉴定类专业技术机构或建筑结构设计类、房屋安全鉴定类专家,开展城镇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自建房的隐患排查应执行重庆市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第三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房屋管理单位安全检查、乡镇(街道)网格化日常巡查发现房屋使用中存在不安全行为隐患和不安全迹象等,可
2、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依据本要点快速确定房屋结构安全性状及其程度,为隐患处置或进一步安全鉴定工作提供专业依据,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初步判定结论应根据本要点作出。第四条初步判定结论不能替代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第五条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初步判定结论分为四个安全等级级:存在倒塌风险安全隐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一)存在倒塌风险安全隐患:房屋场地环境随时可能丧失稳定严重威胁房屋使用安全;或房屋结构已损坏,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存在倒塌风险。(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场地环境严重威胁房屋使用安全;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存在严重损伤、开裂或变形,承重结
3、构显著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三)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房屋场地环境影响房屋使用安全;地基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现象;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开裂或变形;或房屋结构存在擅自被改动、增加使用荷载等现象,承重结构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四)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场地环境安全稳定,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第六条不同安全等级的城镇房屋应分类处置。(一)存在倒塌风险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续使用,应委托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
4、屋,应根据排查结论中的处置建议,立即采取限制使用、减少荷载、临时支顶、安全监测等临时管理措施,并立即委托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三)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房屋,应根据排查结论中的处置建议,采取限制使用、安全监测等管理措施。对存在简单易处理的安全性或耐久性等隐患问题,可依据排查报告处理措施建议,按照原设计要求或相关技术标准恢复或修缮处理,无法明确处理措施并有效处理的,应委托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四)未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第七条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排查后应出具并签发排查报告,排查报告应给出排
5、查结论、处置建议或进一步安全鉴定建议,必要时应给出相应隐患的处理措施建议。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内容包括场地环境安全、使用安全、地基基础安全和上部结构安全。房屋场地环境安全重点排查建筑边坡、人类工程活动等威胁房屋使用安全的情况;使用安全重点排查是否拆改结构、改变使用功能等情况;地基基础安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不稳定等情况;上部结构安全重点排查承重构件及其连接是否可靠、结构构件与房屋整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现象。第九条排查人员应向产权人(使用人)了解房屋建造、改造、装修和使用情况。重点是房屋使用期间是否发生过增加楼层、增设夹层、增加隔墙、减柱减墙、建筑外扩等改变房屋
6、承重结构等改扩建行为。第十条房屋结构安全排查以目视检查为主,按照房屋场地环境、房屋使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的顺序逐一排查,不得因房屋存在一类隐患时,中止对其它类别的排查。房屋破坏严重或濒临倒塌的,可不对房屋内部进行排查。结构安全排查时,应比照承重结构构件截面常规尺寸,对梁、板、柱、墙进行排查。对于存在损伤和变形的,可辅助以裂缝对比卡、重垂线等工具进行。第十一条对房屋场地环境安全开展排查,发现房屋处于工程基坑、边坡、隧道施工和爆破施工作业等人类工程活动影响范围内的,除按照本要点排查房屋结构安全外,还应持续监测房屋结构安全状况。第十二条房屋结构安全排查以栋或一栋内传力体系独立(如设沉降缝)的结构单
7、体为单位,不以户或局部结构体系为单位。第三章房屋场地环境安全排查第十三条房屋场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应充分收集利用房屋场地及周边构建筑物已有的勘查、评估等技术资料和结果。第十四条房屋场地环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房屋周边人类工程活动导致房屋周边地面沉降、房屋倾斜、结构开裂并持续变化的。(二)房屋周边存在倒塌风险房屋,直接受其威胁的。(三)房屋邻近的既有建筑边坡支护结构形式、整体性构造和连接等存在严重缺陷,且支护结构存在明显损伤、变形、裂缝等破坏、失稳迹象,显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第十五条房屋场地环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一)房屋周边人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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