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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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1、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3、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卫生许可证。4、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5、知道或者应
2、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罚款。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7、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从小、无、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药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8、进口以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
3、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注册药品进口证书。9、伪造、变卖、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10、违反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静,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罚款。11、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2、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销售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3、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4、,除依法应当按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14、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15、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经营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16、违反有关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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