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定及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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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自然资源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自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自然资源部对全国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设立行政复议委员
2、会(以下简称部复议委员会),负责研究议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审定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及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等。部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法治工作的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部法治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有关业务机构、单位的司局级负责人、相关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委员。部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复议办),是自然资源部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依照本规定组织办理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等。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依照本规
3、定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等。第五条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为民、保守秘密、严守纪律、清正廉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第六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事业单位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事务性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单位或者确定公职律师协助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第七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需要,配备、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4、人员、机构和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八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定期统计、分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等,总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并在本机关或者本地区通报,督促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九条部复议办应当对自然资源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然资源部应当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书面通知补正。自然资源部的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部复议办。部复议办收到批评、意见、建议、控告、检举、投诉等其他申请的,应当将相关材料转交有关司局、单位处理,告知申
5、请人并做好记录。第十条自然资源部为被申请人的,由行政行为的承办司局提出书面答复,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并加盖自然资源部印章。无法确定行政复议承办司局的,由部复议办确定。承办司局有异议的,由部复议办报分管部领导确定。自然资源部派出机构和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由派出机构和授权组织承办提出书面答复,报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由法治机构进行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承办业务机构办理。承办业务机构按期提出书面答复,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确定行政复议答复承办机构有困难的,由法治机构报本部门负责人确定。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应当指定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第H一条申请人以
6、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自然资源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经部复议办审查同意后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向自然资源部申请查阅、复制行政复议案卷材料的,应当出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部复议办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行政复议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十三条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部复议办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征求部有关业务司局、单位或者派出机构的意见。有关业务司局、单位或者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其职责范围,按期对行政复议案件提出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申请人对自然资源部、派出机构或者授
7、权组织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内容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提出多个行政复议申请的,自然资源部可以合并审理。对同一申请人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同一行政复议申请的,自然资源部可以合并审理或者不再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三)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四)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五)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六)作出答复的日期。证据、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单
8、独列证据目录,并作出明确标注和说明。属于国家秘密的,涉密材料的提供方式和具体时间,应当与复议机关沟通确认。第十六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部复议办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听取意见记录单,记载听取意见的时间、对象、主要内容和记录人等事项。当面听取申请人意见的,部复议办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电话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部复议办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答复的承办业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复议机关听取意见。第十七条部复议办听取当事人意见时,应当听取以下意见:(一)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不服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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