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试题预测(强化练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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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试题预测(强化练习)1、单选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表决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的表决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子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江南博哥)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杨某采取的下列行为中,可以有效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是OO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权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1)选项A:杨某持有甲公司10%的表决权,有权提议
2、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但不可能促使股东会作出解除何某执行董事职务的决定;(2)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包括三种情形,本题不符合法定条件;(3)选项CD: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多选甲上市公司拟聘请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候选人中,没有资格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的有OOA.王某,因侵占财产被判刑,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B.张某,甲上市公司投资的某全资子公司的法律顾问C.赵某,个人负债100万元到期未清偿D.李某,甲上市公司某监事的弟弟正确答案:A,B,C,D参考解析:(;)或项A: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3、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选项B: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3)选项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选项D: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3、问答?甲、乙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E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
4、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10年3月,A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评估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13年2月,A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3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
5、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L5亿元,新增的5000万元一部分由原有股东认缴,另外一部分由新股东认缴。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7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7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2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2L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 A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2) A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A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
6、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甲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理由拒绝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并分别说明理由。(4) A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正确答案:(1)A公司最初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的不合法之处是:临时股东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A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所以应由乙召集和主持。(3
7、)A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合法。根据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甲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理由拒绝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不会支持。根据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A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赞成增资的占表决权总数的
8、78.3%,超过2/3,增资决议可以通过。4、单选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与乙公司合并的决议,2013年10月18日依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2013年10月20日进行了公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期限是OOA. 2013年11月15日之前B. 2014年1月2日之前C. 2013年12月3日之前D. 2013年11月20日之前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合并的程序。作出公司合并决议后应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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