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店镇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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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窦政发(2019)24号窦店镇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加强对本镇政府各科室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及房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全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镇各科室使用本镇自有财政性资金采购市、区等相关上级部门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
2、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同时还包括各类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三条本镇财政科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本镇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审计及监督,其他有关科室具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工作的内容及职责。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八条本镇按上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度,所有集中采购活动严格按市、区每两年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行定点采购,超过限额标准以上的由相关科室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实施
3、分散采购。(附件: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原有目录到期后按新发布的目录及标准执行)第九条各科室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第十条政府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为辅,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其中包括:(一)货物类、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二)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
4、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本镇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
5、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应当优先采购低耗能、低污染的货物。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家产业政策优先发展和扶持发展的自我创新产业、节能环保的产品。第十五条所有采购合同均由各科室履行本镇合同管理制度
6、规定的必要程序后进行签订。第十六条负责采购的科室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镇财政科负责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监理单位全程参与项目的实施和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负责采购的科室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完成后相关科室应将采购文件统一归镇档案室保存,避免人员变动导致资料遗失,文件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十八条本镇财政科负责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政府
7、采购活动是否按照限额及标准规定进行;(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第十九条本镇财政科有权拒绝相关科室不按上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行定点采购的支出事项,并按规定不予报账。第二十条本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房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镇财政科负责解释,各村、社区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附件: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窦店镇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8日(失效)附件:京财采购20172279号附件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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