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职责分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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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职责分工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乡村振兴、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以及党建引领示范小区治理、为民办实事等惠民利民事项,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规范建设。第一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参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并督促无物业服务公司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区域,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宣传
2、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第二条区直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市、区住建局根据规划要求,分别将新建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纳入项目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验收备案(抽查);结合老旧小区实际,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区城市管理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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