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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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区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博士后工作资助管理办法(京人社专家发(2017)99号),为实施人才优先发展,加快人才强区建设,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促进优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旨在鼓励各单位设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已设站单位扩大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招收规模,支持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和成果转化。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以符合区域发展战略定位的重点产业、行业发展需求为基础,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
2、原则。第四条资助对象为在区域内经批准由市、区所属单位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工作站”)、园区工作站企业分站(以下简称“企业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以下简称“基地站”)和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第五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由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和朝阳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第六条博士后工作经费分为设站资助、日常经费资助、科研活动资助、产学研促进资助。第二章资助类别和标准第七条设站资助用于资助各单位新设立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
3、备、实验材料、图书软件资料等。资助标准为每单位一次性10万元。第八条日常经费资助用于资助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包括:工资、奖金和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和组织交流活动等。财政预算设站单位的日常经费参照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他单位日常经费资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4万元。第九条科研活动资助用于资助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共设3类资助:创新研发类(A类):受资助人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资助标准最高为5万元。学术交流类(B类):受资助人赴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不超过30
4、日。其中,对于在国(境)外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标准最高为3万元,对于在国(境)内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标准最高为2万元。出版专著类(C类):受资助人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益的著作。资助标准最高为3万元。第十条产学研促进资助用于园区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开展政策研究、宣传推广、培训组织等服务,搭建产学研交流平台,提升组织能力和影响力。资助标准最高为10万元。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条件第十一条区域内各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站可申请设站资助。申请设站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办法颁布后经批准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站,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从事科研工作3个月以上。(二)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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