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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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平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昌平区经济建设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统筹用好国际国内资源,加快推进“两区”建设,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字2021)32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提供项目信息和洽谈服务、促成项目(或企业)在昌平区落地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具备境内外企业投资信息资源或社会资源,可为投资项目提供咨询、选址地考察评估、政策分析研判等服务的国内外商协会、招商代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2、等各类机构或经济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项目关联单位、投资利益相关方、自然人除外。第三条成立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科委、区经济信息化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税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落实本办法。第二章条件和标准第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引入招商项目(或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招商项目(或企业)不在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内。(二)招商项目(或企业)须符合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引入北京市十
3、大高精尖产业项目,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包括:医药健康、先进能源、智能制造、美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科技服务业,以及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重大产业项目。(三)招商项目(或企业)须依法在昌平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第五条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和聘用标准:(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类。自项目入区之日起3个自然年内,任意一年区域综合经济贡献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项目当年实现区域综合经济贡献额的10%,对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或3个自然年内任意一年区域综合经济贡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项目当年实现区域综合经济贡献额的15%,对中介服务机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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