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支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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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平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加快“四区”建设,做强未来科学城“两谷一园”创新引擎,强化科技创新对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各类创新企业聚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和税收登记,纳入统计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无安全生产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支持、规范运作、积极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服务机制。重点围绕先进能源、医药健康、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科技服务等领域,打造梯次接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体系,通过培育储备一批、申报认定
2、一批、做大做强一批,全面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质量与数量双提升,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章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筑基”工程第四条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从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中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成为育新企业,纳入培育库,按照“一企一档、分级培育”原则进行专项辅导和政策培训。对育新企业持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推行实施。首次入库后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资金支持,3年内(含)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自动出库。育新企业需达到下列标准:1.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且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2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
3、范围,且已申请知识产权;3 .企业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且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30万元;4,企业承诺持续加大研发投入,预期三年内能够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第五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或在资格有效期内将登记注册、税务、统计关系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获得资格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第六条深入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试点工作。对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
4、以上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的企业,施行“报备即批准”试点认定,并给予全流程精准辅导及跟踪服务。第七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制定。对标准公布后排名起草单位前两位的高新技术企业、育新企业,分别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3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省级地方标准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企业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当国际标准公布后,被设定为国家标准的不再重复支持。第八条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完成单位排名前两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
5、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完成单位排名前两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完成单位排名前两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完成单位排名前两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第九条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资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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