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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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山区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农村供水管理与服务水平,保证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及供水设施稳定运行,增强节水意识。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京水务供(2019)7号)、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和北京市农村供水设施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京水务供(2019)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设施是指由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供水的设施。包括供水站、水源井
2、、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进行日常监管,解决农村居民供水诉求,配合执法部门对供水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第五条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是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的主体,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做好本村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管理规定第六条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
3、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第七条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运行、日常维修养护、水质检测、计量收费、巡查和卫生防护等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第八条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应落实计量收费的管理制度,实行有偿供水,水费收入专项用于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经费,并定期公示水费收支情况。第九条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并按要求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复验。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接受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应持
4、有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十条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熟知岗位职责和供水设施设备基本操作规程,掌握日常维修养护方法,具备常规设备检修、排除故障的能力;按照规定做好水源地与输配水管网巡查、供水设施设备检查与维修养护等运行管理记录;规范填写供水站运行日志。第十一条管理责任人与岗位职责、供水服务电话、厂站平面布置图、供水管网布置图、供水工艺流程图、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巡查制度、卫生制度、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明等要公示上墙。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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